《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两种情形下,一方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双方虽然是固定单价的约定,但工程又没有完工的情形,不宜认定双方就结算达成协议,所以应该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
已完工程款如何鉴定呢?
固定单价是预估整体造价的均价,工程各部分成本存在差异。如工头乙承揽钢筋工程,完成非标准层施工后被劳务公司解除合同,若按固定单价结算显失公平。最高法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尊重当事人关于固定单价的约定,但也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如何鉴定此类未完工工程造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的方法是:用约定固定单价乘以面积得出工程总造价,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用工程总造价乘以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价款,这就是所谓的比例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