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出现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是常有的事。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鉴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鉴定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准确合法的证据进行专业造价计算,而证据的认定权在司法或仲裁机关。
1、鉴定机构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委认定争议证据材料,将认定结果作为鉴定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通常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认定,不直接交鉴定机构选用。
2、若鉴定机构认为争议可通过现场勘验解决,应提请法院或仲裁委组织勘验确定。
3、针对同一证据因当事人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鉴定机构可按不同理解分别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最高院关于民诉鉴定审查问题规定》强调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一般不能作为鉴定材料,有争议材料需由法院认定,明确了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程序要求。